8/10/2007

閃光防治法

這個這個~
還蠻好笑的~~個人很愛KUSO文章
網路上lowes寫的"原來我不帥"很好笑
但後來寫的"阿宅醒醒"就沒那麼有趣了
其中有一小段是閃光防治法

頗有趣~~
對有些人恨不得國家自衛隊成立去死去死團的人來說
這一項法令成立簡直就像是民國25年時宣揚了國家主權獨立的激昂憤慨


第一條
為維護公共秩序,端正社會風氣,杜絕淫靡歪風,以保障單身國人身心健康
、表揚我國固有含蓄內斂傳統美德,特制定本法。
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。
第二條
本法所稱閃光,指情侶間任何導致第三者身心不適之行為。
第三條
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以死刑:
一、情侶於公開場合牽手、擁抱、接吻或餵食對方食物者。
二、情侶於網路散佈其相處情形之文字或圖片者。
三、情侶公然以檅語稱呼對方者,例如:【寶貝】、【北鼻】、【哈尼】、【親愛的】。
四、未婚男女公然稱對方:【老公】、【老婆】、【公】、或【婆】者。
五、情侶相偕出入任何提供床鋪之營業場所者。
上列行為之未遂犯,禁止其雙方今後一切形式之聯繫,違反禁令者,處以死刑。
第四條
逢西洋情人節以及七夕情人節,情況危及者,總統得宣告戒嚴。
第五條
為表彰導盲犬可魯對人類偉大貢獻,各級政府機關,公立學校之禮堂,
以及其他集會場所,應設置形式莊嚴之可魯銅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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